2026年4月22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被告朱某晓的敲诈勒索案,她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外加10万元罚金。此案源于57岁的朱某晓与三名同事间的纠葛,涉及感情与赔偿问题。该判决书的释放同时,朱的母亲也向多个部门提交了控告,称此案乃其原单位冀东分局为遏制朱某晓上访而制造的冤案。法院的判决与朱某晓母亲的控诉形成鲜明对比。
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在二审中意外提出,认为一审中事实不明,建议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判决书详细列出了朱某晓在15年间利用亲密关系索取款项的三起主要犯罪事实,总计敲诈金额达56万元。
第一起案件涉及被害人马某征。朱某晓与其2009年相识发展为男女朋友,分手后朱某晓多次骚扰马某征,逼迫其支付共计26万元。证据显示马某征为避免影响工作,最终接受了朱某晓的要求。 球友会
第二起案件则指向王某兵。在二人成为不正当恋情后,王某兵因想结束关系被朱某晓以损失为由逼迫支付28万元。朱某晓还对王某兵进行多项威胁,导致他在心理健康上受到影响。
朱某晓在一审中完全否认敲诈行为,认为款项系双方自愿给付。她对法院的证据与陈述提供了不同版本,称自己在与马某征的关系中遭受了强迫,并主张与王某兵的协议是对方自愿签署。尽管一审判决记录了很多细节,朱某晓仍然请求重审,以证明她的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