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果自愿放弃社保并领取现金,后来又想补缴社保费用,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一般来说,单位和员工各自承担自己应付的部分。但如果能证明社保费用已支付给员工,则由员工负责。目前一些地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江苏和北京。最高法院的意见中也对此有阐述。
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相关纪要指出,劳动者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自行缴纳社保,并与用人单位有明确约定,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申报手续,同时双方都需补缴社保费用。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社保费用返还给单位。
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讨论,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了社保费,员工以放弃社保为理由提出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可以请求员工返还已支付的代替社保的现金。 球友会
最近,北京某物业公司的案例表明了这一原则。王菊花在入职时自愿放弃社保,但她在辞职时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裁定物业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对此不满,认为王的放弃是自愿的,因而无权索赔。然而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均认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最终物业公司按照判决支付了王菊花的经济赔偿。
此外,北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也明确,劳动者即便要求单位不缴社保,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依法律仍应得到支持。